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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企业家投资的生意经——第一步 把好出资关
    作者:admin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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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ag真人国际官网”“我们”)的服务经历中,时常出现这样一种场景,客户经人介绍,考察了一个“有前景的好项目”,于是和商业伙伴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这些项目从养老综合体到干细胞移植,从药用中间体到银屑病药物,从硅铁冶炼技术到铅锌矿开采,不一而足。不可否认,客户选中的项目都是“有前景的好项目”,但项目能否顺利落地、投产、盈利,需要因人才能成事。据我们的观察,项目成功的第一步是把好出资关,企业家们不仅要仰望天空,关注项目的商业前景,还要脚踏实地,关注项目的出资是否真正在法律上落实到位,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的建议。


    一、不是什么财产都是法律承认的有效出资


    商业合作中,我们见过非常多的投资方式,除了较为典型的资金、土地、房产入股,还有以另一家公司的“总资产”入股、以技术入股、以客户资源入股、以社会关系网入股、以帮助目标公司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入股、以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增资入股等多种投资方式。


    除了入股资产的商业价值,企业家们应关注的问题还包括,入股的资产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如何让入股资产的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可以以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这些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财产形式出资,但需满足:(1)出资财产可以估价;(2)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目标公司。由此可见,现实中“五花八门”的投资方式并非每种都是有效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就不是法律承认的有效出资。


    比如,有的企业家以销售渠道、客户资源出资,尽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是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外部资源,但由于无法估价、无法转让给目标公司,进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出资。再如,有的企业家以秘制配方、公司管理能力、协调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出资,也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出资。又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以其他公司的“总资产”出资,但由于其他公司的“总资产”客观上无法转让给目标公司,进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出资。


    上述例子中的投资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它们都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典型出资,但又是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那么,非典型的出资方式是否一定无效呢?其实也并不尽然。上述“非典型出资”只是在其所处的具体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出资,通过律师对工商备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关键文件的合理设计规划,这些“非典型出资”完全可以起到和“典型出资”一样的效果,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二、其他合作伙伴出资到位了吗


    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合格出资,有助于企业家在投资前先行对拟投资的财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进行提前规划、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以事后起诉的方式定性为无效出资。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家应留意其他合作伙伴的出资是否在法律上完成了。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其他合作伙伴的出资是否到位,关键要看其所谓的“出资”是否已经实际投入进了目标公司。


    比如,股东以土地和房屋出资,尽管目标公司一直在使用土地和房屋,但如果土地和房屋相关证照均未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最终也会被认定为未出资。再如,当事人以销售网络入股,在我们的建议下,当事人提供了目标公司与其引荐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有效出资。又如,在合作伙伴出资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及时提起返还出资的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还如,在我们处理的以技术入股的案例中,技术人员中途撤走,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出资不到位。


    因此,企业家应当高度关注合作伙伴投资的到位情况。货币是比较好判断的,直接看合作伙伴是否将资金打入目标公司账户即可。但有些时候,表面上到位的出资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实缴出资,比如上文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虽然均为“使用权”,但前者实际是物权概念(可类比为“所有权”),但后者是债权概念(可类比为“承租权”),法律意义和商业价值不可相提并论。


    三、出资的紧急后悔药——试试能否“退股”


    企业家在真金白银地为项目投资后,因种种原因项目推进不顺利,还能后悔并收回投资吗?通行的一种说法是,实缴出资之后,资产已经为目标公司所有,除非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否则投资人无权要求目标公司返还投资,即便目标公司返还,也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但是,真实的商业社会往往纷繁复杂,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上述通行说法只能适用于大多数情况,在相当比例的案件中,利用交易文件和公司治理的瑕疵,企业家是可以实现投资全额收回的。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客户与合作伙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客户和其合作伙伴分别向目标公司进行出资,客户首先向目标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合作伙伴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投入到目标公司。该案中,合作伙伴违反了《投资协议》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接受4000万元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而非合作伙伴,且目标公司不是《投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合作伙伴是否应当与目标公司连带承担返还4000万元的责任,在当时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目标公司已经将4000万元用于生产和运营,因此,客户的诉求是合作伙伴与目标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返还4000万元的责任。


    我们按照客户的诉求,将合作伙伴和目标公司均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初,如我们预想的,法院要求我们提供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本案《投资协议》就没有退还投资的条款,不可能有合同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也没规定此种情形下的连带责任,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但是,我们注意到目标公司在接收客户4000万元后未能召开新的股东会,公司章程也未变更,工商变更亦未完成,4000万元在法律上尚未成为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案具备退还4000万元投资的前提条件。于是,我们说服法官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客户与目标公司之间的4000万元不当得利之诉,以及客户与合作伙伴之间因违反《投资协议》的损害赔偿之诉,实现了合作伙伴对目标公司返还40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也即,在目标公司没钱偿还客户4000万元的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合作伙伴全额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最终,客户“退股”的要求得以实现。


    结合我们处理过的案件,企业家在签订有关投资合同之前,有必要妥善地保留至少一种退出途径,在经营理念不合或者合作伙伴出现不当行为时,能够至少“保本”退出。


    四、出资之前应打的算盘


    第一,调查评估必不可少,既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在条件允许时,也应对合作伙伴的出资方式进行调查和市场评估。比如,上文中以某公司的“总资产”出资,“总资产”的概念含混不清,法律上显然难以估价也难以执行。再如,技术出资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法律禁止的出资形式。


    第二,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股东合作之前的约法三章,决定了各方关系、经营模式、内部决策、利益分配、退出转让等重大事宜。特别是,上文提到的技术、资源、关系网等“非典型出资”,实践中极容易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效出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作用就凸显出来。比如,企业家们完全可以在目标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由一方全额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但是,鉴于另一方向公司投入了技术、资源、关系网,另一方有权享有40%股权。换言之,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还有很多种。


    第三,关注合作伙伴的一举一动,设计至少一种退出机制。实践中,合作的双方因理念不合、一方行为不当等原因导致关系破裂的情形比比皆是,为了及时止损,最大程度挽回沉没成本,各方应当在章程或协议中设计至少一种退出路径,退出的路径设计得越详细,越能在日后的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比如,我们见过合作各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进行为期60日的磋商,如在60日内不能解决分歧,则双方同意由具备资格的评估公司对股权价值做评估,目标公司有义务配合提供必要材料,以评估结果作为一方强制性收购另一方股权的对价。这样的安排清晰且具备可执行性,万一双方真的“分手”,一方完全可以凭借该“分手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支持这样具备可执行性的条款,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收购价款。


    企业家投资前做好法律上的通盘谋划,有利于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这条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二者尽管投资地域不同,可能适用不同法律,但底层逻辑没有本质区别,且相关的投资争议常常也会回到国内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擅长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和灵活地解决问题,在众多交易和重要诉讼中是企业家们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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