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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数据资产入表对税务处理与企业合规的影响
作者:admin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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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意味着数据资源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且采用未来适用法。《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方式、列示与披露规则等,标志着企业数据资产正式“入表”。数据资产入表不仅使得企业的报表能够更精确地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帮助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企业价值,也有利于推动商业模式改革,以促进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本篇从数据资产的概念出发,对《暂行规定》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探究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的重要影响,并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指导。


一、何为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从该定义来看,数据资产属于一类特殊的数据资源,《暂行规定》中也明确,“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数据资产除“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和“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外,还应当满足资产确认的其他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政策解读


(一)数据资产会计处理规则——与现行会计准则一致

与以往的数据资源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规定不同,《暂行规定》中阐明,对于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和预期消耗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条件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致。与此同时,明确了数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与处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了更加清晰的展示,笔者将相关规定整理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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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数据资产进行入表计量前,首先要妥善处理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数据来源者、使用者等可能具有权益关系的重叠[1],数据二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引[2],即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也就是说,由于数据的生产者、使用者和收益者很可能归于不同的主体,淡化所有权,企业若能够控制该数据资源,即满足“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条件。


(二)数据资产的列示与披露规则——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结合

《暂行规定》中指明,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意味着数据资产需要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与此同时,其规定了数据资源的披露方式,即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对于那些对企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信息,例如确认为无形资产且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对于那些不具有重大影响,仅增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理解性的(包括未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有关信息。


三、数据资产入表对税收的影响


(一)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如果外购的数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那么其计税基础应遵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用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数据资产,由于其时效性、不具有实物形态等特征,公允价值的估计需要十分谨慎。首先,目前对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存在一定难度,目前理论上传统的估值办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公开且活跃的交易市场,由于数据资产属于较为新兴的领域,该方法的可行性较弱;此外,由于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较普通的实物资产而言较难评估,因此,采用未来资产预期收益折现的收益法也难以适用[3]。较为合理的估值方式即成本法,《暂行规定》中已明确了计入”无形资产“与”存货“科目的成本构成,但该方法需要企业拥有较为完备的成本归集系统。


其次,由于数据资产的交易很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进行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以粉饰报表或逃避税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数据资产是否有特殊的纳税调整方式,还需制定与数据资产入表的税法配套政策[4]。


对于自行主动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的归集应当与企业随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伴生数据资产分离,否则存在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偏低的风险[5]。另外,企业所得税规定了研发费用和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优惠,数据资产若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也应适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摊销年限能否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如果企业没有特殊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10年进行摊销。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中对企业购买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给予了特殊优惠,即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那么企业外购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能否参照此条规定加速摊销?虽然还没有具体可以应用的政策,但笔者认为,与国家鼓励购买软件的原理相似,数据资产的数量与质量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企业的科技化、创新化程度,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考量,也应当在后续摊销年限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除此之外,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相同,数据资产后续的跌价准备和减值损失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出售、报废、处置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属于什么税目?

销售货物、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数据资产,应在明确该数据资产性质(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存货)的基础上,正确对应其所述的税目。对此,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若数据资产被企业确认为存货,那么出售数据资产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若确认为无形资产,既可能按照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也可能按照提供现代服务中信息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若符合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可能适用免税的政策。因此,应出台与《暂行规定》相配套的税务处理政策,为相关部门的税款征收和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指导与依据。


四、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一)规范数据资产核算体系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实务中,由于数据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可以建立一套专门的成本归集与分摊机制,以确保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依法合规的对数据资源进行信息披露,使得利益相关者和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处理方式和管理流程,是数据资产入表的最终目的。有利于企业实现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也有助于相关主体作出正确决策。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数据流动监督

数据资源的管理需要一套完善且精细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有关部门权责分明、清晰。此外,需加强对企业数据资源流动中的监督,降低数据资源丢失、损坏、信息泄露等风险。


(四)密切关注有关税务风险

在配套的税务处理出台之前,企业应自觉遵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密切关注与评估数据资源流动各个环节中的税务风险,在不违法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做好数据资源的税收筹划工作。


数据资产入表,是惊喜,也是风险;是数字经济迈入新时代的标志,也为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暂行规定》施行在即,企业应积极应对挑战,迎接数字经济浪潮,把握新的发展机遇。


实习生李金蓓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法律政策指引:

《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慧洁,夏杰长.数据资产的确权及课税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3(12):44-49.

[2]江翔宇. 财政部数据资产入表新规与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对《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J]. 上海国资, 2023, (09): 30-37.

[3]王竞达,刘东,付家成. 数据资产的课税难点与解决路径探讨 [J]. 税务研究, 2021, (11): 68-73. 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1.11.013

[4]本刊编辑部. 数据资源入表,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J]. 中国总会计师, 2023, (09): 14-21.

[5]李香菊,付昭煜,王洋. 基于资产属性视角的数据资产课税制度研究 [J]. 税务研究, 2022, (11): 23-28. 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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