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东道国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中国承包商的应对路径》最终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请点击后方蓝色文字阅读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东道国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中国承包商的应对路径(一)。
本文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国家主权债务的宏观背景,包括界定了主权债务和主权担保的概念,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官方统计数据为参考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债偿还能力,并以阿根廷、希腊两个具体的主权国家为例分析了主权债务危机的原因及化解思路。
本部分文章将总结东道国政府面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化解方式,并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在建项目中可能遭遇的东道国主权债务危机提出切实的应对建议。中国承包商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程项目时,首先应当从有效尽调的层面做好东道国主权国家债务的分析与管理,对风险进行排查,合理分配资源,尽可能减少主权债务危机下的项目风险;此外,对于在建项目,中国承包商则需制定对策和预案,及时委托专业人员积极对在建项目采取停工、索赔、债转股、保理等应对措施,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
东道国政府面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化解方式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或“基金组织”)致力于促进所有190个成员国实现可持续增长和繁荣。为此,IMF支持实施有助于金融稳定和货币合作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提高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进经济福祉至关重要。IMF具有三大重要使命: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支持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以及阻止有损繁荣的政策[11]。基金组织为遭受危机打击的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为其实施调整政策赢得喘息空间,以恢复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此外,基金组织还提供预防性融资,用以防止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基金组织应成员国请求为其国际收支需求提供财政支持。与开发银行不同,基金组织不会为特定项目提供贷款。在成员国提出请求后,基金组织工作人员小组将与该国政府进行讨论,以评估该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及其整体资金需求的规模,并就适当的政策应对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情况下,一国政府必须在基金组织向其提供贷款之前,与基金组织商定经济政策计划。该国需承诺采取某些政策行动,这些承诺被称为政策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基金组织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某一安排的政策计划通常以“意向书”的形式提交给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并在“谅解备忘录”中进一步详述。
为审查工作进展,基金组织通常会对政策行动实施情况加以监测。不过,就某些安排而言,如果有关国家已经承诺采取稳健的政策(FCL、PLL),或这些安排的目的是满足迫在眉睫的需要,例如,由于冲击的性质是暂时性的且影响有限,或实施政策的能力有限,包括由脆弱性所致(RFI、RCF),那么这些国家可无条件或在有限条件下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如果受援国的经济和财政恢复健康,那么就能确保该国向基金组织偿还贷款,继而使基金组织能够为其他成员国提供贷款[12]。
我们观察到,加纳政府正在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谈判,寻求主权债务危机的化解。面对斯里兰卡如今糟糕的处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掐断了对斯里兰卡的援助,因为担心其信用和还债能力,而不再向其进行贷款。
由此可见,金融援助仍然看重东道国偿债能力。在金融援助实施后,对中企而言,项目获得融资或债务得以清偿具有可行性,但稍显被动,且企业没有自主权。
(二)债务免除与减免
债务免除是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向债权国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债权方申请不必偿还债务。例如,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8月18日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成果落实协调人会议上表示,中方致力与非洲国家的共同发展,将免除非洲17国截至2021年年底对华到期无息贷款债务23笔[13]。债务减免与债务免除类似,是债权方对主权债务违约国家作出债务减免的援助手段。据媒体报道,中国外长王毅于今年年初对斯里兰卡进行友好访问时,斯里兰卡总统戈塔巴雅曾经向中国提出一个请求,希望中国能够帮助斯里兰卡进行债务重组,减免相关债务,以减轻斯里兰卡的经济负担。债务免除与减免将改善东道国债务危机情况,也有利于东道国在建项目的履约,但对需要利用中国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新项目也构成了很大障碍。
(三)增加贷款
解决债务危机,短期内东道国可以采取国外举债、国内实施紧缩政策的方式。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发国债,如果成本和风险过高或者发国债仍旧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资金量,可以求助于各个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低于市场的优惠利率向它们借款[14]。对中企而言,增加贷款对新的投融资项目而言是有利的外部条件。
五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在建项目的应对
由于东道国完成债务重组需要历经与基金组织或债权国的多轮谈判,谈判期间可能长达数年,在这被动的等待期间很有可能对中企的在建项目产生钜额亏损,故企业除利用东道国政府债务重组的外部有利条件获得融资或债权的清偿之外,还可以对在建项目采取以下具体的主动措施。
(一)停工、延期和索赔
从合约管理层面,对于在建项目而言,不论是采取EPC、BOT、BOOT或EPC+O&M模式,在遭遇主权债务危机、业主预计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主动采取停工措施并申请工期、费用索赔,必要时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参照FIDIC合同银皮书2017版,“延长时间”或“EOT”指根据第8.5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延长完成期限的时间[15],如果承包商认为承包商有权从雇主处获得任何额外的付款和/或获得延期[16],则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起索赔[17]。工期延长在东道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情况下非常重要,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完成工程的时间,并要求就延长的期限,声称他们根据合同履行了工作,并且没有由于他们的过错导致延误[18]。尽管FIDIC合同在很多国家不适用,但其程序和思路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常具启发性。
(二)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从2014年“一带一路倡议”推行至今,沿线各国政府也在不断规范举债融资、防控政府隐性债务,在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解决政府方对项目前期财政资金投资不足问题逐渐成为EPC+F模式发挥融资功能的主要原因。社会资本方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的参与方式存在很大差异,F+EPC模式能够分成两种模式,分别是股权融资+EPC和债权融资+EPC。其中,在股权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业主、指定出资代表会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措建设资金供业主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在债权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会以委贷、借款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资金,随后由项目业主根据约定,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19]。
股权融资+EPC模式下,承包商面临东道国政府主权违约时,若项目本身有投保政治风险可以获取理赔之外,还可以通过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方式与业主进行磋商谈判,在债转股后以分红的方式尽可能减少项目损失。
债权融资+EPC模式下,目前较为流行的融资方案为“出口买方信贷[20]与出口卖方信贷的融资方式。若项目采取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承包商虽非贷款人,但由于实践中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承包商在买方违约时提供无条件的还款担保,在此情况下,承包商若有购买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在发生主权违约事项时,可以获得保险金理赔。若项目采取出口卖方信贷融资方式,在该模式下承包商通过将对业主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贷款银行获取贷款,由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商业银行,在发生主权违约时,应由商业银行向业主进行追索。另外,在此种模式下作为贷款银行通常也会要求承包商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21],因此若银行未能成功追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三)债转股
对于BOT或BOOT模式的工程项目,除了通常的停工索赔与延期等救济外,还可以利用债转股的模式减少损失。以下为债转股模式示意图:
图一:债转股模式示意图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沿线主要国别多为欠发达地区,例如非洲等许多国家受经济发展资金不足限制,长期依赖国际组织贷款,其累积债务已达上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债转股可以释放融资能力。债转股参考阿根廷主权债务化解方法,可由外国企业以一定的折扣率购买银行的债权,然后外国企业到该国中央银行将此债权兑换成当地货币,用于购买企业的股权,其结果是债权转换为股权,分期偿还的本息得以免除,外国企业将获取直接投资回报[22]。
(四)运营期延长
对于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的工程项目,在前述停工+索赔+EOT的救济基础之上,还可以要求运营期延长。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别许可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是BOT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种。通过延长运营期,承包商可以更大程度地收回投资,减少东道国主权债务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应收帐款保理融资
鉴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状况不稳定,在东道国出现债务危机之前,承包商为减轻资金压力,可以通过保理手段,将应收账款提前贴现,由保理商对应收债款全部买断,将相关风险予以转移。
六
结语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原因较为复杂,中国承包商对将投资或新项目应谨慎评估,可以参考政府部门发布的《“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和《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并重点就东道国法律环境、东道国和业主信誉与偿债能力、投融资构架搭建、担保安排和落实情况、合同履约管理进行重点把控,结合项目所在国的整体经济情况,通过有效预警、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主权债务危机下的项目风险。
对在建项目而言,需要根据东道国债务危机和化解的情况制定对策和预案,企业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东道国情况和自身处境作出准确分析和把握,结合政府层面的应对措施,从合同履行层面,判断进行何种减缓风险或止损方式,加强合约管理和其他应对措施,积极对在建项目采取停工、索赔、债转股、保理等方案,将项目风险尽可能降低或化解,维护并平衡好企业短期、中期、长期利益。
实习生孙慧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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