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本所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内新建工程。
二、适用对象
承包方、发包方
三、文本适用说明
1.已开工工程且已经签署监理、施工等合同的,建议补充签署《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条款》,详见附件一部分内容;
2.尚未开工且施工合同尚未签署的,建议在施工合同之专用合同条件部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件。具体参照本所草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合同条款》,详见附件二部分内容;
3.为避免法律、法规更新带来的条款冲突,建议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办法》约定为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和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一、项目人工费用及其担保
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款【 】元,含人工费用【 】元,后期洽商变更增加人工费用由甲方/发包方/建设方根据洽商变更内容审定。
2.甲方/发包方/建设方以【保函】的方式向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款10%】。于开工后【30】日内向项目部提交备案。【注:此条仅社会投资项目适用】
3.甲方/发包方/建设方于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项目部提交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注:此条仅政府投资工程适用】
4.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已经授权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范围,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义务将劳动合同、农民工信息台账、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进行相应核查并在监理月报中专项进行记录和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发包方/建设方说明或提出风险预警。
5、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纳入竣工结算资料,由监理单位、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审核。
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
1.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建立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台账,详见附表1:分账管理台账。
2.发包方根据进度款支付进度,支付人工费用后,填报分账管理台账并附支付凭证,交监理单位存档。
三、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义务
1.签订本特别条款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名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1】12)相关条款执行,未经甲方/发包方/建设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在银行开立工资专户销户。
2.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3.本项目实行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在首次代发农民工资前7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4.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劳动班组等用工情况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用工管理台账、管理系统:
(1)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禁止进场施工。
(2)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包含人员信息、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劳动合同台账、考勤表、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工资支付台账样式分别见附表2、3、4、5、6)。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义务督促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等交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审核。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收集并确认的工资支付台账应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应制作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3)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用工情况由总承包方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对向甲方/发包方/建设方提供的支付名单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月/季度,或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本条第3款所述之劳动合同台账、考勤表、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工资随进度款一并确认计量、拨付和结算。
7.保证工资专户不通兑、不作为贷款结算账户、不签约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代扣协议。工资专户的资金不得购买、基金、债券 和其它理财产品等。
8.项目竣工结算完成或者项目交付后【 】日内,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结清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向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出具结清证明,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在依法办理完成工资专户注销手续后,工资专户账户余额归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所有。
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开户行签署三方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约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监管条件;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对于人工费用申请资料应与进度款资料一并审核并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发放农民工工资前3日前,将人工费用足额及时拨付至如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
账户:【 】
进度款申领周期长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期限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14日将人工费用单独申报,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应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3日预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进度款审核中作抵扣处理。
3.洽商变更产生的人工费用,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审核确认后,随进度款一并拨付。
4.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按时审核工资支付台账等报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5.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对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所提供资料就人名及账户匹配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妥善保存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因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所产生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6.自签订本协议至销户前,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对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工资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在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不低于【 】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等值保函,保函有效期与计划工期一致,因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保函有效期做相应延长。
2.若发生以下任一事项: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甲方/发包方/建设方、监理确认属实;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农民工工资性质处理决定的;
(3)生效司法文书确认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欠付农民工工资事实的;
(4)其他仲裁、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确定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欠付农民工工资应支付的;
则甲方/发包方/建设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取相应的款项或要求保险机构承兑保函,用于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支取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部分。
3.本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发包方/建设方予以配合。
六、劳资专管员和纠纷化解组织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劳资专管员(不足500名农民工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并在项目部提供工作场所,专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负责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监督。
2.劳资专管员不得兼职,劳资专管员不得无故缺勤。劳资专管员缺勤期间由项目经理代替承担劳资专管员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就劳资专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劳资专管员连续缺勤2次或每月合计缺勤达3次的,应及时向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发出整改通知并对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3.甲方/发包方/建设方牵头组建纠纷化解小组,解决项目存在的劳动纠纷,处理讨薪突发事件。纠纷化解小组组成人员包括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代表。
七、冲突事项处理
1.因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原因导致未及时拨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和洽商变更款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可申请承兑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或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由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先行清偿,或者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拨付清偿。
3.解除施工合同须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应将通过短信、APP信息或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本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2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但因拖欠农民工资存有未完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不得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4.项目完工或施工合同解除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
5.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洽商变更单中未明确人工费用,或人工费用无法精确计量的的,按照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审定金额的【10%】暂定人工费用,并以此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在当期应付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6.竣工结算资料中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缺项、漏项、资料不全的,监理单位、甲方/发包方/建设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视为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报送不完整结算资料,重新计算监理单位、甲方/发包方/建设方审核期限。
八、其他事项
1.本特别条款为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与项目施工合同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特别条款为准;本特别条款未尽事宜,参照项目施工合同执行。
2.本特别条款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特别条款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4.本特别条款订立地点:【 】。
5.本特别条款自双方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条款》签署页
建设方/甲方/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施工方/乙方/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监理方:(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附表1:分账管理台账
附表2:劳动合同台账
附表3:考勤表
附表4:工资表
附表5:日工资统计表
附表6:工资支付台账
第2条 发包人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项目开工后【 】日内,发包人向项目部提交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注:仅政府投资工程适用】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发包人以保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为【 】。于开工后【 】日内向项目部提交备案。【注:社会投资项目适用,含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情形,政府投资工程提供资金落实证明后,无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3 工程师
3.3.1 通用条款3.3.1不适用。修改为:
本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监理权限见【监理协议】。发包人已经授权监理方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范围,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义务将劳动合同、农民工信息台账、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进行相应核查并在监理月报中专项进行记录和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发包方/建设方说明或提出风险预警。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1 承包人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4.1.2 本项目实行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承包人应在首次代发农民工资前7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4.1.3 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劳动班组等用工情况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用工管理台账、管理系统:
(1)承包人应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禁止进场施工。
(2)承包人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包含人员信息、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劳动合同台账、考勤表、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工资支付台账样式分别见附表7、8、9、10、11)。承包人有义务督促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等交承包人审核。承包人收集并确认的工资支付台账应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应制作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3)承包人、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用工情况由总承包方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1.4 承包人、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4.1.5 承包人按月/季度,或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本条第3款所述之劳动合同台账、考勤表、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工资随进度款一并确认计量、拨付和结算。
4.1.6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或者项目交付后【 】日内,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结清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出具结清证明。
4.1.7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1〕12号)对承包人有其他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特别约定:【 】。
4.2.1 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不低于【 】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等值保函,保函有效期与计划工期一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保函有效期做相应延长。
4.2.2 若发生以下任一事项:
(1)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属实;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农民工工资性质处理决定的;
(3)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事实的;
(4)其他仲裁、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确定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应支付的;
则承包人有权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取相应的款项或要求保险机构承兑保函,用于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支取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部分。
4.2.3 本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发包人予以配合。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承包人为本项目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 】名,并在项目部提供工作场所,专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负责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监督。劳资专管员不得兼职,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离岗。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劳资专管员离岗期间由项目经理代替承担劳资专管员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就劳资专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劳资专管员连续缺勤2次或每月合计缺勤达3次的,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承包人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在4.4.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4.4.5条:
4.4.5 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开户行签署三方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约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监管条件;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增加13.3.3.2条:承包人报送的变更估价资料中应将变更项目对应的人工费用单独列明,否则发包人不予审定并按照报送的变更估价【 】暂列人工费用,计入支付农民工工资金额中,并从当期应付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3 工程进度款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申报工程进度款同时,将当期人工费用(用支付作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明并附上人工费用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附表7、8、9、10、11等以及其他应该提交的资料。
进度款申领周期长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期限的,承包人应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14日将人工费用单独申报,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洽商变更产生的人工费用,承包人应在报送进度款申请时一并报送。
发包人对于人工费用申请资料应与进度款资料一并审核并于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前3日前,将人工费用足额及时拨付至如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
账户:【 】
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审核周期晚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周期的,发包人应【 】日内审核承包人申报的人工费用并预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抵扣。
洽商变更产生的人工费用,发包方审核确认后,随进度款一并拨付。
承包人应按时审核工资支付台账等报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发包人建立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台账,详见附表12:分账管理台账。发包方根据进度款支付进度,支付人工费用后,填报分账管理台账并附支付凭证,交监理单位存档。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纳入竣工结算资料,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资料中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缺项、漏项、资料不全的,监理单位、甲方/发包方/建设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视为承包人报送不完整结算资料,重新计算发包人审核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及时拨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和洽商变更款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可申请承兑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或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由发包人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5.2 承包人违约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因违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或者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拨付清偿。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2款后增加16.3款,内容如下:
解除施工合同须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承包人应将通过短信、APP信息或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本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2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但因拖欠农民工资存有未完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承包人不得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18条 保险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项目完工或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方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在20.4条后增加一条:
发包人牵头组建纠纷化解小组,组成人员包括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代表。解决项目存在的劳动纠纷,处理讨薪突发事件。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022-8756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902-918-0888
Copyright 2001- 2020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2378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603号
法律咨询电话: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