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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金融 | 对新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作者:admin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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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8日印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19】71号);2009年7月23日公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2010年2月12日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令);2010年2月12日公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此即为业界统称的贷款“三法一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旧规)。四项金融法规执行以来,构建和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合规框架,从贷款受理到审查的程序、风险评价与审批的要求、合同签订的方式、发放与支付的方法、法律责任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各项贷款业务的审慎经营及管理明确了方向。四项金融法规实施以来,对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性和规范作用。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号令)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号令)(三个办法以下合称“三法新规”),三法新规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些修订旨在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自正式实施之日起,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需按三法新规的最新要求执行,具体的新变化归纳如下:


一、三法新规名称的调整体现了三法新规的正式性和固定性

本次三法新规是在原来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并将原办法名称中的“暂行”表述删除,且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内容融入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说明了监管当局对自2019年开始实施以来的贷款旧规的高度认可,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合规要求,能更有效地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的能力。


二、增加贷款期限和展期的条款

1. 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贷款分成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旧规对贷款期限并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因此,商业银行对于贷款期限依然参考《贷款通则》的规定进行。但本次三法新规增加了相应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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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贷款旧规对贷款展期期限并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现行参考的依据为《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但本次三法新规统一增加了展期期限的条款规定: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通过新旧规定的对比可以发现,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实际上三法新规已经延长了贷款展期的期限。明确贷款期限要求,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三、对于贷款发放条件条款适当作了放宽的修改

贷款旧规均要求贷款申请具备的条件中应包括:借款人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但本次三法新规做了修改调整,只保留了“借款人应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删除了“无重大不良记录”。此修改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将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主动权赋予了贷款人自行把握。


四、进一步细化提高了对各类贷款的尽职调查要求,且放宽了对小微企业和小额贷款的尽职调查要求,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细化强调: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3.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4.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考《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增加了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贷款的限制性要求

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3.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增加了贷款本金分期偿还的要求,有利于减缓借款人集中还款压力,降低风险


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七、修订提高了贷款受托支付的金额,赋予了借款人更多的资金支配权


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目前银行普遍是按照500万元作为受托支付的标准执行。


3.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三法新规在贷后管理方面均要求贷款人加强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3.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结语

这些修订优化了贷款业务监管规则,这些变化预计将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的信贷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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