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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与重整 | 从破产债权人视角看破产受理程序的完善
    作者:admin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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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企业金融债权构成了破产法重点保障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能否施以妥善的保护,在根本上关系到破产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同时对于金融经济的整体运行秩序也会产生比较突出的影响。我国当前阶段的《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重点针对于企业金融债权进行依法的维护,充分展现出破产法等立法规范维护经济环境稳定的重要作用。本文探讨了企业金融债权在破产法框架下的依法保护措施,合理改进现阶段的破产法相关立法规定。


    企业金融债权的本质在于金融机构与企业主体之间依法成立合同债权的关系,企业经由银行的专门金融机构来获取企业经营必需的资金,并且需要按照借贷合同的双方约定来进行债务偿还。在进入到破产程序的特殊阶段情况下,很多企业将会陷入到资金资产的周转困境,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偿还金融债权。由此可见,破产法有必要采取法定的步骤流程来监督破产企业的金融债权行使,采取法律规制的方法途径来平衡金融债权涉及到的当事方利益。


    一、金融债权的内涵及特征


    作为企业债权关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来讲,金融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债务人与专门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运用签订资金借贷合同的形式,约定金融机构借贷给合同债务人特定数额与用途的资金,债务人应当遵循金融债权的借贷合同约定来履行如期偿还借贷资金的责任[1]。金融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中的重要表现形式,金融债权的形成来源主要在于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借贷资金等途径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据此形成了金融借贷的债权合同关系。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享有依法收回借贷本金与金融借贷利息的权利,进而要求破产重整企业按照金融借贷的双方合同约定来实现破产债权的如期足额偿还。


    因此从根本上加以分析,能够确定金融债权本身具有双方约定的特征,金融机构出借给相关债务人的资金需要得到如期并且足额的偿还[2]。妥善保护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中的破产债权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采取金融债权的依法保护手段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合同利益。在当前市场化的总体发展环境作用下,金融债权现有的表现形式正在日益呈现丰富多样的特征。金融债权的存在对于维持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有益于银行机构的资金得到盘活,拓展了企业能够获取资金的渠道。


    二、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保护的困境


    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宗旨应当落实在平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各方合法权益,侧重保障企业破产状态下的劳动者权益,并且依法维护合同约定的企业金融债权。然而在很多的情况下,金融债权的依法保护过程很可能会由于破产企业的资金资源匮乏,或者由于受到其他层面的破产执行因素阻碍,进而造成了金融债权无法获得应有的妥善保护。具体而言,现行破产法保护企业的金融债权利益,主要表现为如下的实践困境问题:


    1. 首先是未能设置公平合理的债权清偿顺序

    清偿破产债权的依法履行顺序是否得到公平的设计确定,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双方利益实现。按照破产法现有的立法规范要求,破产企业通常需要运用既有的企业资金来优先进行劳动债权的履行,也就是优先保障企业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得到满足。但是在此种情况下,银行机构依据借贷合同应得的债务偿还部分就有可能无法得到清偿,导致了银行借贷资金的损失概率增加[3]。现阶段的《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立法规范并未重点突出金融债权的依法维护措施,而是将破产债权保护的侧重点落实于劳动权益维护等。金融债权享有的立法保护实践力度就会存在较为显著的薄弱弊端,违背了企业破产债权的平衡保护立法宗旨。现阶段的破产立法规范亟待增加针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依法维护规定,确保将金融债权纳入到企业破产债权的平等保护。


    2. 其次是破产债权保护的案件管辖规定亟待获得改进

    破产债权的依法保护案件需要得到清晰明确的案件管辖区域划定,但是现阶段的破产法律规范仍然未能准确进行企业破产类型的案件受理管辖权限界定,破产法律规范仅限于采取原则性的管辖权限划分形式[4]。某些破产企业由于缺少清晰与完善的案件管辖权限划分实施规则,进而造成破产企业的法定债权很难得到如期的履行,破产企业能够用于强制执行部分的资金财产也是比较匮乏的。很多破产企业由于存在着破产管理的实施过程缺陷,进而导致金融债权无法进入到企业优先偿还的破产债权范围。缺少破产管理措施作为支撑的企业破产重整还会有损于金融机构的预期债权利益实现,对于金融机构增加了比较重大的资金效益损失。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权的依法清偿顺序没有进行完善的界定,导致忽视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享有的破产债权份额。


    3. 再次是现行破产法的立法规范存在笼统性

    具有笼统性以及原则性的破产法律规范目前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细化改进,否则在笼统的金融债权保障规定实施现状下,那么依法应当纳入破产程序保护的某些金融债权就会容易遭到忽视。破产企业由于陷入到周转资金的困境状态,造成破产企业很难遵循法定的流程步骤来实现金融债权的依法保障目标。企业由于存在着破产管理的实施漏洞,那么就会非常不利于金融债权得到完整的实现[5]。此外,进入重整环节中的某些破产企业也可能会存在拖延甚至拒绝履行金融债权的情况,严重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整体秩序维护。金融债权保护的现有配套措施存在较为显著的实施缺陷,破产重整企业以及破产管理部门由于缺失配套性的金融债权保护实践方案,进而造成金融债权的受偿地位无法得到提升。


    三、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的原因


    1. 社会原因

    社会整体环境的因素构成了影响金融债权依法履行的关键因素,现行破产法目前有必要更加侧重于社会因素的深入分析以及应对解决。破产企业不仅需要承担金融机构的债权履行责任,并且还必须要按照破产立法规定的基本要求来给付企业职工的法定额度工资,进而实现了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稳定的目标[6]。但是近些年以来,仍然存在很多的破产企业具有废债或者逃债的行为倾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债权仍然很难得到全方位的监督保护措施,破产金融债权整体上存在配套保护措施的显著缺失风险。企业由于未能按期给付企业职工的法定数额安置费用,或者表现为拖欠给付工资薪酬的状况,那么就会比较容易将企业陷入到违背破产立法规范的遭受处罚境地。具有违规以及违法行为风险的破产企业将会加重原有的破产债务负担,导致企业更加难以进行破产重整。


    2.  政策原因

    我国当前阶段的破产立法政策主要倾向于引导破产企业妥善处置相关的债务债权关系,并且鼓励破产企业进入到破产重整的程序中。破产企业如果能够顺利通过企业重整的程序进而获得企业的全新生命,则会比较有助于企业在实现经营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依法的债权责任履行。但是现阶段的破产重整政策以及破产债权的依法保护政策主要存在宏观指导的特征,未能细化至企业破产程序的各个运行步骤。具有笼统性与指导性的破产债权保护政策目前亟待得到必要的修正,切实发挥出破产债权保护政策应有的指导约束作用。


    3. 制度原因

    破产立法的制度规定能够用来全面约束破产企业,客观上起到保护破产债权的实践作用。然而不应当忽视,破产法的我国现行立法制度如果未能获得及时的完善整改,则会容易造成破产立法的现有监管规范制度未能全面吻合市场经济的总体运行状况,导致破产法规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状况之间存在脱节的特征。现阶段的很多学者以及法学研究人员正在致力于积极探索破产立法规范的整改设计方案,促使破产法实现全方位的动态制度更新。


    4. 体系原因

    破产法只有形成了完善程度更高的立法规定体系,那么破产立法才能体现出保护金融债权的实践指导价值。破产法的各项基本规定未能形成相互关系比较紧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而不利于破产法起到实质性的指导约束作用。由此可见,立法机构部门目前针对于破产法需要促使实现体系化的转型,全面整合破产立法规范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将其纳入到完整的破产立法体系架构。


    四、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保护的建议分析


    依据现行破产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金融债权基本实施程序亟待得到必要的整改,那么最为关键的就要落实在全面重构破产法的体系框架,同时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到多个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平衡。现阶段的企业破产现象应当被视为市场竞争中的正常情况,并且需要采取破产立法规制的途径来妥善保护金融债权。具体在涉及到全面完善以及改进优化企业的金融债权保护规定中,健全破产法的法律架构体系主要关注如下的举措:


    1.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同时应当包含系列的司法解释等。配套性的债权保护方法手段目前需要得到合理的整改优化,通过采取配套性的债权保障措施来增强针对于金融机构债权的依法维护力度[7]。合理完善与健全当前时期环境下的破产立法制度,包括规范担保债权暂停行使制度,明确金融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界限,规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完善表决制度等。


    2. 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

    近些年以来,立法机构正在全面加大针对破产立法配套规定制度的整改力度,旨在建立形成更加详细的破产债权保护指导规则体系。因此,立法部门目前针对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需要给予更大程度的立法规范修正,尤其是针对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法定程序、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特殊程序、企业设置债务偿还的优先顺序步骤等层面因素而言[8]。严格程序准入、有效甄别重整价值、尽可能地缩短重整计划执行期,完善金融机构参与重整的配套机制,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价值、行业发展、整体清偿率等,慎用破产重整强制批准权,充分彰显出破产法本身具备的指导意义价值,鼓励破产企业按照配套性的立法规范来进行破产重整,提升破产企业再次进入到市场竞争过程的成功概率。健全现阶段的立法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侧重于《企业破产法》的制度体系整改,确保现有的破产立法规范能够全面吻合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基本实践需求。现行立法制度应当侧重体现在重新设定金融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避免由于过度重视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清偿,从而造成金融债权长期遭受到忽视。


    3. 加强企业破产过程中对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具有债权人和金融服务者的双重身份,银行债权如果未能在破产程序的开展实施中获得切实有效的维护,那么不仅损失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利益,并且也会对于金融市场的整体安全运行过程产生突出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加强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法律措施力度,有益于银行机构的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的周转。在此前提下,企业破产的监管负责部门有必要加强针对破产企业的监管实施力度,采取强化破产企业监管的实现方案来增加银行债权获得依法偿还的概率。应当促使破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业务素养得到显著的提升,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合理采取第三方的破产监管独立机构模式,有效防止破产企业存在偷逃企业债务的行为。同时,加强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法律制裁力度。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企业金融债权在进入到破产程序的特殊阶段中,应当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保护。近些年以来,受到市场宏观运行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影响,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破产的发生概率。具体在依法维护与保障企业金融债权利益的实践工作中,当前时期的立法机构仍然有待完善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通过全面实施依法维护债权的保障措施来促使破产企业尽快履行合同债务偿还的义务。企业破产制度应当实现配套立法规范的完善改进,健全配套性的金融债权依法保护规定,突破现阶段的金融债权保护实践困境。


    参考文献:

     [1] 郑喜艳. 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研究 [J].法制博览,2023(32):63-65.

     [2] 邢瑜. 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的规范化处置 [J].法制博览,2023(11):81-83.

     [3] 陈庆玲. 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路径探究——以府院联动机制为中心 [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22(05):27-32.

     [4] 程晋鲁,方荣慧. 破产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权保护 [J].青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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