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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其中第88件“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昆山市润某职业培训学校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96、2205、2476、2495号等民事判决书〕归类为践行能动司法案例。
2021年到2022年期间,我共办理了四件类案,原告均为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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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括
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等。其相继开发出“自助创建软件”“米某企业建站系统”等自助建站软件。2013年5月30日、2019年1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第476581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完成日期分别为2012年9月13日和2019年7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14日和2019年8月3日。
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米某系统源程序中有“(内容隐名处理)”“本程序是一个开源系统,使用时请你仔细阅读使用协议,商业用途请自觉购买商业授权。Copyright(c)长沙米某科技公司(内容隐名处理)Allrightsreserved”的署名信息。
在长沙米某科技公司网站页面中,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栏目,涉案软件为其“免费下载”栏目中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网络用户在长沙米某科技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涉案软件时,先下载软件文件包,然后进行安装;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建站软件,根据自身需求修改并填充内容建立用户自己的网站。该《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内容隐名处理)和长沙米某科技公司下属网站(内容隐名处理)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长沙米某科技公司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 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启用法律和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2020年7月8日,长沙米某科技公司经百度取证被告某塑化公司网站 www.***.com 的后台数据显示有“MetInfo 7.0.0”等信息,且在被告某塑化公司网站 www. ***.com后台数据中显示有长沙米某科技公司的《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内容。
被告某塑化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设计其网站的付款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设计)”,付款1500元,产品名称为“Metinfo/## cms 模板定制”,产品图片带有“**设计Metinfo##五年老店 模板定制 页面修改 官方代理商 官方认证设计师 定制电话: ××××××”字样,收货信息为:(内容隐名处理),创建时间为2020年1月2日,付款时间2020年1月2日,发货时间2020年1月8日,成交时间2020年1月18日。
2020年以来,长沙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软件为权利基础,在全国法院提起至少8000余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并因此获得较大收益。这些案件中:长沙米某科技公司诉讼请求主要为:1.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8万元不等。
二、最高法院判决裁判要旨
1.被告作为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使用者,应当承担长沙米某科技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考虑本案诉讼的性质、难易程度等因素酌定维权合理开支,本身并无明显不当。
2.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本院对本案维权合理开支予以调整:
第一,本案中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没有提供其与代理律师的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且长沙米某科技公司系采用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成本较低。
第二,本案中被告系被诉侵权软件的终端用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且被告已经向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披露为其建站的主体。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未对被诉终端用户是否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作必要调查,在终端用户已经披露且有证据显示另有其他侵权建站主体的情况下,仍仅针对终端用户起诉,而非追溯侵权源头。
第三,有必要区分作为侵权源头的复制者与作为善意使用者的终端用户,确定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针对前者,应确定相对较高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加大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针对后者,应充分考虑其行为时并无过错且在诉讼中已如实披露侵权源头等因素,从低确定其应向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承担的维权合理开支赔偿责任。如此才能既有利于依法保护著作权,又有利于引导溯源维权、源头治理。
第四,2020年以来,长沙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软件为权利基础,在全国法院提起至少8000余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并因此获得较大收益。
第五,长沙米某科技公司显然已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收益作为其商业运营模式,该种维权模式既不利于有效打击侵权源头,又大量占用解决纠纷的公共资源,不宜提倡和鼓励。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高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本案维权合理开支数额2000元调整为500元。
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定性
商业维权诉讼又称批量维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专业代理组织,通过大批量、多主体、地毯式的市场调查和取证,主动收集侵权行为证据,并以维护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规模化的民事诉讼,实现获取赔偿的诉讼目的。[1]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案件中,特别指出: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民事主体作为知产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其自身权益;但知产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将知产“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产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四、各地法院对商业维权诉讼的规制和指引
1. 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工作意见,推动重点领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
2.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0明确了批量维权酌减情形:原告基于同一商标,针对不同销售商分别提起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且累计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明知生产商而不予起诉等不合理情形的,按照上述基本赔偿标准下限的60%至70%确定赔偿数额。
3. 2023年11月1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工作指引,从基本原则、程序、综合治理等方面,统一规范对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其中第一条规定,“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着力打击侵权源头,营造诚信诉讼、守法经营的良好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第三条规定,“强化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诉权滥用。结合被告资质、产品标识、权利状态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加强权利滥用规制,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一旦发现,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4.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也对商业类维权案件作出指引:8.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既要看到维权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又要注意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滥用权利行为,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2023年11月16日,浙江高院发布《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到,“规制权利滥用行为。……通过“版权AI智审”应用等数字化手段,规制作品虚假登记和权利滥用现象,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坚决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成为创新深化的新阻碍。开展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诉源治理专项行动,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的“法护知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协同应用系统。通过“一网预警”构建立体监测预警系统。应用依托大数据智能分析的深度应用,自动捕捉全省各地批量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并向法院、行政机关发出双向预警,实现“一地侵权、全省预警”,有效推动相关单位提前介入化解纠纷,为诉源治理提供新路径。
5.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将知识产权案件纳入前置调解范畴,委托具有专业调解经验的民非调解组织在先调解分流;针对商业维权纠纷批量化的特点,注重优化调解模式,对于相同权利人起诉相同被告的不同案件,引导当事人“集中调解”或“打包调解”,指导调解组织依据示范裁判批量调解,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在批量化维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严把握实体审查,对于涉案著作权权属和侵权要件的认定加大审查力度,对合理开支强化举证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五、总 结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商业维权诉讼案件各方都应当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在法治轨道上共同破解当前困局。知识产权作为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动态,核查自身的维权策略,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边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研课题组: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问题及应对》,载《人民司法》2024年2月上旬(总第10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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