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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行贿犯罪法律规制的“前世”与“今生”(上)
    作者:admin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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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列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深入探讨行贿犯罪打击的政策和法规演变,第二部分将聚焦于行贿犯罪的辩护策略。欢迎朋友们持续关注。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愈发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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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的利剑:从十九大到修正案对行贿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的反腐倡廉战略可谓是步步为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深入人心。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这一政策文件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的方向,也体现了对行贿犯罪零容忍的态度。紧接着,2022年4月和11月,通过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和二十大报告重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展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严肃态度。到了2023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检携手发布了第二批5起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展现了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零容忍态度的强烈决心。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即将实施,它的条文中有超过一半直接关系到对行贿犯罪的惩治,这不仅是对行贿行为的强力打击,更是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原则的坚定支持。这些措施再次向社会各界发出明确信号:对于行贿犯罪,法律将不留任何余地,确保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这一系列的政策变化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对于办理行贿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二、立法的变革:从《刑法修正案(九)》到《(十二)》的精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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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表格不难看出,自1997年以来,行贿类犯罪的立法变革主要集中于《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


    就《刑法修正案(九)》而言

    一方面,其加大了对行贿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不仅新增了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还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情形。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则强调只有在重大立功等特殊情况下方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而言

    其变革主要有二:一是调整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不仅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从一档调整为两档,将两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提高为十年、七年;还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两档法定刑的分界从五年降低为三年,从而与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保持协调。二是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从重处罚,具体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综合来看

    行贿类犯罪的历次立法变革虽然逐步加大了对行贿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其中不乏一些细节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分界降低为三年,有效提高了该类案件的轻罪比例;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情形,使得刑罚适用更加科学、合理。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如此变革也意味着在该类犯罪的辩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机遇。

    “不正当利益”的认真变革:从范围扩大到概念深化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贿犯罪的界定也日益精细化。特别是“不正当利益”这一核心概念,其认定标准经历了显著的变革,这些变化不仅丰富了该罪名的内涵,也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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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表可知,在1999年之前,“不正当利益”主要指的是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获得的利益,这一定义较为狭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一概念逐步扩展至包括药品推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的利益,体现了对行贿行为认定范围的扩大。


    而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正当利益”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这不仅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违法所得,也扩展到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细化了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


    对于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谋取的利益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相关规定;

    2.谋取的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获得竞争优势。


    其中,何谓“竞争优势”“违反规定”程度,是关键的辩护要点,对此,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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