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为《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下),前文回顾请阅读《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 (上),《夫妻开公司,债务谁承担?》 (中)。
引言
由于夫妻公司股东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股东在受《公司法》规范的同时,也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约。《公司法》中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并未对夫妻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亦未对夫妻公司股权分割作出明确规定。结合上两期文章所述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对于夫妻公司是否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标准不一,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必要提前做好风险隔离,以防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
审判实务纪要
近三年来,关于夫妻公司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将其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区分,以苏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审判白皮书与实务纪要为例。
2022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度苏州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某材料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等买卖合同驳回案”,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数量来认定的,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将夫妻关系的股东视同为一个自然人股东,也未规定将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
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在召开辖区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分享了《一人公司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公司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时,可否参照一人公司,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认为该类公司不宜直接推定为一人公司。本质上,此类公司属于多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实质是否为一人公司,不能简单以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一方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公司利润归入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认定其为一人公司[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既关系到债权人的保护,也关系到该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如果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存在一个对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且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除控股股东外,被担保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3]。
律师观点
根据前两期文章所述案例可知,近年来各地法院对夫妻公司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观点认为,因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夫妻公司不宜简单推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观点认为,夫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不符合形式上的一人公司的规定,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基于《公司法》第57条第2款之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条文的文义解释,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是股东的数量,而非股东的出资来源,更不以股东之间是否财产独立判断公司是否实质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独立,是指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并非股东之间财产相互独立[4]。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轻易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或其他存在财产共有关系的人向同一家有限公司出资,将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恐有过度解读。
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应以股东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审查夫妻公司是否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应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查夫妻公司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进而判断是否应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果裁判者动辄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进而要求夫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原则将沦为摆设。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裁判观点仍未统一的现状下,我们认为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必要提前做好风险隔离,以防范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行的措施有:
(一)在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归各自所有;
(二)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独立,避免公司账户向股东个人账户转账;
(三)通过搭建股权架构方式避免夫妻二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结语
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裁判观点,由此导致夫妻公司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故在夫妻公司设立及运营阶段应当对家庭财产和公司资产进行区分,避免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进而防止公司或家庭成员涉诉对家庭资产安全产生影响。
注释文献
[1]苏州中院【护航企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 | 苏州中院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22年6月30日,http://mp.weixin.qq.com/s/fAQsMhcBtLZEypGCT_hSkA
[2] 同脚注1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64-165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4] 见王林清.公司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265.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022-8756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902-918-0888
Copyright 2001- 2020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2378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603号
法律咨询电话: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