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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 7大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作者:admin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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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发表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专利审查指南(2023);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以上公告的信息量庞大,而且彼此关联,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做出了专业的分析解读。笔者作为专利代理师,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角度,关注本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七大要点,希望能对同业人员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01 明确电子形式提交文件,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效率


    《细则》明确了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细则》第二条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即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修改后的《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款明确了:在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情况下,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修改后的《细则》第四条第七款明确了: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情况下,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细则》特别提到电子形式,这是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效率,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申请方式,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02 细化优先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救济和调整机会


    《细则》细化了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


    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第三十六条,为申请人提供了优先权宽限期。明确了即使超过了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如果有正当理由,仍有机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因此,增加了专利申请过程的灵活性,对于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这样,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创新成果,避免因为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优先权丧失,从而影响其专利权益。


    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第三十七条,为已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供了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或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机会。明确了如果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可以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这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中优先权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因错误或疏忽导致的优先权问题。这样,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了申请人在优先权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使得专利申请过程更加公正。


    《细则》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作用主要是为申请人提供了在优先权问题上的救济和调整机会,增强了专利申请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准确性和效率。


    《细则》还新增了第四十五条,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纠正申请错误和遗漏的途径。明确了如果申请人在递交日已经要求了优先权,那么他们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失或错误的文件后,仍可以保持其优先权地位。这对于依赖优先权的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可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专利权益。该条款为那些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由于疏忽或错误未能完整或正确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补救机制。这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非实质性错误而丧失专利申请的机会。


    根据第四十五条,如果补交的文件符合相关规定,申请日将被确定为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这意味着即使在补交文件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从而保障了申请人的优先权和专利保护期限。由此,维护了优先权的效力,并确保申请日的确定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整个专利制度的运行效率具有积极影响。


    03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弥补不合理延迟导致的保护期限损失


    《细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权期限延长制度是新《专利法》引入的重要制度,是为了弥补由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而可能导致的专利保护期限的损失,旨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作出了具体的配套规定。


    其中,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依据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可能会被延长。


    补偿的计算方式为: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这里的不合理延迟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的延迟天数。


    合理延迟的情况包括:合理延迟包括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因特定法规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以及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不适用补偿的情况包括: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并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


    提出补偿请求的时间和条件为: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补偿请求。


    关于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补偿,明确了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有特定的补偿规定,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确定。


    并且明确了补偿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关于补偿请求的审查和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细则》的第五章为专利权人提供一种机制,以补偿由于某些法定延迟而导致的专利权期限的损失。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果他们的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经历了不合理的延迟,他们可以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这一规定确保了那些因行政流程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因素而遭受损失的专利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然而,这一章节的实施虽然会增加专利权人的权益保障,但同时也有可能增加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复杂性。为了确保申请能够及时得到处理,申请人可能需要与相关机构进行更多的沟通和协调。此外,这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延长,从而影响到整个专利体系的效率。


    另外,这一章节的实施也可能对专利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由于可以请求期限补偿,那些在授权过程中遇到延迟的专利权人将有更多的机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合理的申请或权利滥用行为的出现,给整个专利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细则》第五章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这一章节的设立为国内外的专利权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因此,《细则》第五章的“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作用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它既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权益保障,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影响。在未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章节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也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变化。


    04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修改后的《细则》的第九十五条明确了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修改后的《细则》的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所指的四种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并且,说明了即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如果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修改后的《细则》第一百零三条明确了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时,要“说明理由”,如果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


    05 完善“局部外观设计”条款,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给出了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格式要求,明确了在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给出了对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明确了在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细则》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条款完善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能够促进外观设计创新以及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局部外观设计条款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局部外观设计的范围和保护方式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06 细化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提升保护力度


    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本次修改的细则的第三十五条对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进行了细化规定。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外观设计申请,也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如果在先申请也是外观设计申请,则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如果先申请不是外观设计申请而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则在先申请不会因为在后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而被视为撤回。


    07 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为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第十二章“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


    根据上述新增条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时,还是需要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


    根据细则新增的第十二章,明确了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国内申请的申请日。而且,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权决定。无论授权与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均将审查决定通知国际局。


    《细则》第十二章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在国际上申请和保护外观设计的途径。这有助于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外观设计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外观设计的国际影响力。通过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我国申请人可以更加便捷地在国际上申请和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这有助于为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这一章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防止国内外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章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与国际接轨。


    然而,对于申请人在国际上申请和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同时,审查和确权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申请量。


    总之,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的修改,适应了信息化时代的需求,提高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效率。修改后的细则完善了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此外,细则细化了优先权相关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优先权宽限期。修改后的细则还新增了关于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等内容。这些修改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申请方式。作为专利代理师,我们认为这些修改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创新成果,避免因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优先权丧失,从而影响其专利权益。这些规定将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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