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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人民法院能否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计算商标侵权人的赔偿金额?
作者:admin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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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人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鉴于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被侵权商标本身的价值以及权利人因商标侵权而导致的市场份额的降低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很难精确计算。另一方面,侵权人为了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不愿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计算出侵权人获利的真实数据。经常出现人民法院已经查明侵权人恶意侵犯商标权且获利巨大,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但权利人竭尽所能,也仅能举证侵权人的一小部分侵权获利。出现即使按照查明获利的5倍顶格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很难达到震慑侵权行为的目的。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已经查明的侵权获利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范围内确定对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对无法查明的侵权人获利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酌定侵权人在50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承担法定赔偿的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JUKI株式会社诉浙江巨凯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创新适用法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裁判亮点



1.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还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于甚至数倍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金额,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具有严重恶劣情节侵权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从而阻吓侵权的发生。故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倍比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计算基数。所以,基数固然重要,但机械认为只要基数的全部数额不能查明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使恶性侵权者轻易逃避法律惩罚。


2.侵权人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因侵权人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而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侵权人全部获利的,人民法院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部分能够确定的数额计算赔偿金额,对无法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酌定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



1.JUKI株式会社(也称权利人)是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在2007年4月6日前,JUKI株式会社的商标在“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的程度。巨凯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日,经营范围为缝纫机械及配件、缝纫机架及台板、电机、电动工具、喷雾器制造、销售。


2. 2009年-2010年,巨凯公司先后在中国和印度模仿权利人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JUKAI”和“巨凯JUKAI”商标。2010年5月,因权利人提起异议申请,巨凯公司的“JUKAI”商标在“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上”未予注册。巨凯公司“巨凯JUKAI”商标在印度的商标申请因存在在先申请被驳回。巨凯公司“巨凯JUKAI”在中国获得注册后,权利人在2015年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在“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熨衣机;裁布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巨凯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至2019年12月27,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裁定。在中国和印度,巨凯公司的商标“JUKAI”和“巨凯JUKAI”在获得在 “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等产品上一直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巨凯公司故意攀附JUKI株式会社商标,自2012年起,大规模生产销售标注有“JUKAI”“巨凯JUKAI”的缝纫机产品。产品行销印度、摩洛哥及国内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巨凯公司多款产品与JUKI株式会社产品在产品型号中使用相同的数字,在产品外观、标识位置、标注方式等方面与JUKI株式会社产品高度近似。巨凯公司参加展会提供的宣传册中,所有的在册产品均标注“JUKAI”标识,巨凯公司还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JUKAI”标识且在微信公众号中自2017年起持续发布包含“JUKAI”的产品图文、视频。


4. 2014年,巨凯公司因在生产的缝纫机头上标注“JUKAI”商标而不是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巨凯JUKAI”商标而被责令改正;2019年又因销售侵犯权利人商标的商品被行政处罚。


5.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巨凯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在综合考虑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巨凯公司在JUKI株式会社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商品在国内和国外均大规模销售、侵权获利巨大的事实,认定该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6.在赔偿损失金额计算方面,JUKI株式会社穷尽举证手段,仅证明巨凯公司部分出口印度和摩洛哥的侵权缝纫机产品的获利为193732.11元,JUKI株式会社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巨凯公司国内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


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创新适用法律,对巨凯公司境外出口部分获利按照获利基数193732.11元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境外侵权赔偿总额为基数的4倍共774,928.44元。针对巨凯公司在境内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巨凯公司在境内生产销售的情况、展会、网页、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情况,结合前述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情确定巨凯公司的宣传、境内销售等行为法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加上JUKI株式会社维权的正当支出,判决巨凯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866,784.44元。


7.一审判决后,巨凯公司以一审法院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违法加重了巨凯公司的赔偿责任,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将巨凯公司的侵权行为分成两部分来计算赔偿数额,可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出口订单部分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境内销售行为则适用了法定赔偿。上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均考虑了巨凯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及情节、可查明的具体销售情况等因素,确定的数额亦合理,本院予以认同。”驳回巨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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