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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预重整期间应中止执行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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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重整程序的定义、依据及价值




    1. 定义


    预重整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先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将其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并由法院审查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


    2. 法规依据


    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提出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2021年10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


    3. 价值


    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优势在于,将法院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部分工作提前到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之前,通过充分的当事人自治与司法干预的结合,不仅能够缩短重整的期限,也会减少相应的费用。更重要的是,预重整能有效地防止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潜在投资人对企业经营预期及价值判断的大幅下降,具有保全企业商业价值的优势。


    二、预重整和执行的关系


    在我们最近遇到的有关预重整的案件中,因为预重整期间,法院不允许中止执行,因此导致预重整期间公司的资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各方对预重整方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有可能导致该程序失败。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未对预重整制度进行规定,对于企业在预重整期间是否能够中止执行的问题,各地法院的相关规范及司法判例存在不同规定与做法,导致了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从而影响了预重整的顺利开展。而能否中止执行又对预重整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影响。故,本文将立足于各地法院对预重整制度的规定及裁判案例,对我国预重整是否应该中止执行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三、各地法院对于预重整能否中止执行的规定


    我国各地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预重整案件办理的操作指引类文件。其中,对于进入预重整程序后是否中止执行的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做法。我们选取了若干地方法院有关预重整期间能否中止执行的代表性规定,以窥探其对于中止执行问题的看法与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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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放大查看表格/长按保存图片)


    四、对于预重整期间是否应中止执行的司法裁判规则


    在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是对特定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在顺鑫(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22)京执复9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南京中院针对南京葵苏公司申请金盛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的是对金盛置业公司及相关联企业启动预重整的决定,并非受理金盛置业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虽然金盛置业公司主张南京葵苏公司在南京中院申请金盛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系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启动,但北京三中院在拍卖案涉股权前并未收到南京鼓楼区法院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金盛置业公司在北京三中院执行异议审查中,亦未提交南京鼓楼区法院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金盛置业公司据此主张北京三中院(2019)京03执606号案件应中止执行、案涉股权拍卖应撤销,不能成立。北京三中院拍卖案涉股权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金盛置业公司关于案涉股权拍卖未依法公告、应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因此无法产生中止诉讼、执行的效力。


    五、关于预重整程序中能否中止执行的法律分析


    (一)对目前预重整能否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

    根据上述对规范的汇总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目前对于预重整期间,是否应该中止执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  原则上预重整不能中止执行,但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中止执行


    2. 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


    3. 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但仅限定于本市法院


    4. 预重整期间,执转破的,应当中止执行


    5. 预重整期间,双方协商是否中止。而执转破的,应当中止


    6. 法院根据书面申请及预重整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7. 预重整期间,加强与执行法院的协商,请求暂停执行


    以上规定不仅各不相同,且多数规定本身也无法得出是否能中止执行的预判,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各方当事人的困惑,造成了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预重整程序能否中止执行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二)预重整应中止执行的法律分析


    1
     从预重整的本质及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


    预重整制度是要在庭外重组或庭内重整之间建立的一个以市场化谈判为基础,法治化约束为前提的拯救企业困境的新型模式。预重整制度与庭内重整制度相比,最大的优势便是在双方当事人矛盾还不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达成合意,形成预重整方案。因此,预重整期间,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融洽”之时,为了更好地形成预重整方案,应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的条文,只有如此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重整制度的功能,防止该制度变成难以执行的“一纸空文”。


    2
     从预重整禁止中止执行会导致不利后果的角度分析


    如果不允许中止执行,那么预重整期间,相关企业的财产范围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预重整方案也可能会一直变动。同时,从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角度考虑,如果允许预重整期间执行部分财产,仅部分债权人实现了债权,基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角度考虑,其他本想通过预重整、重整程序实现权利的债权人也会急迫地想要通过执行程序取得财产,那么预重整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3
     从预重整与重整、破产程序衔接的角度分析


    一般来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调查出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或者在预重整期间届满前或预重整工作完成之后,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法院在收到工作报告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预重整成功转入法定重整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发现债务企业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债务企业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由此可知,预重整程序与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实现了衔接,但是如果预重整期间不允许中止执行,而破产程序及重整程序中又允许中止执行,前后两种程序在是否允许中止执行的问题上存在了割裂,不利于后续破产或重整程序的衔接与进行。同样,对于担保权等优先权,在预重整期间是否应中止该类债权的执行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从前后程序衔接的角度考虑,在预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同样应中止执行,不应作为例外存在。


    六、结论及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鉴于目前预重整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各地法院的操作指引类文件,故有必要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统一的立法,改变目前司法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预重整程序进行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同时,建议明确规定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法院执行,以发挥预重整制度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功能,保证预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模式之一。


    实习生潘莲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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