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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SWIFT数据电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规则分析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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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973年5月,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宣布正式成立SWIFT,其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它是为了解决各国金融通信不能适应国际间支付清算业务量的快速增长而设立的非盈利性组织,负责设计、建立和管理SWIFT国际网络,以便在该组织成员间进行国际金融信息的传输和确定路由。从1974年开始设计计算机网络系统,至1977年夏,完成了环球同业金融电信网络(SWIFT网络)系统的各项建设和开发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SWIFT的服务内容包括:全世界金融数据传输、文件传输、直通处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撮合,清算和净额支付服务、操作信息服务、软件服务、认证技术服务、客户培训和24小时技术支持。


一、SWIFT系统在全球各国金融机构之间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SWIFT系统运营着的金融电文网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SWIFT系统与同业交换电文(Message)来完成信用证业务和跨境结算业务等金融交易。从1987年开始,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经纪人、投资公司、公司和交易所等,开始使用SWIFT。目前该网络已遍布全球206个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家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行业安全报文传输服务与相关接口软件,支援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时支付清算系统。SWIFT自投入运行以来,以其高效、可靠、低廉和完善的服务,在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加速全球范围内的货币流通和国际金融结算,促进国际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每家申请加入SWIFT组织的金融机构都必须事先按照SWIFT组织的统一原则,制定出本机构的SWIFT地址代码,经SWIFT组织批准后正式生效。机构识别代码(Bank Identifier Code---BIC)是由电脑可以自动判读的八位或是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于在SWIFT电文中明确区分金融交易中相关的不同金融机构。凡该协会的成员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码,即SWIFT Code。在电汇时,汇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IFT Code发送付款电文,就可将款项汇至收款行。该号相当于各个金融机构的身份证号。


SWIFT的电文标准格式,已经成为国际金融机构间数据交换的标准语言,普遍使用于信用证业务和跨境结算业务等,其为加密封闭电文,一旦发送成功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递,即不能对原文进行任何修改,除非另外发送修改电文。因此其报文产生于一个全球化的独立服务商提供的系统,其公证力、证明力比较强。


SWIFT曾先后对朝鲜、伊朗、利比亚等金融机构实施制裁,以伊朗两度被删除SWFIT系统为例,其后果尤为严重,2012年-2015年,被切断SEFIT后,伊朗对外贸易陷入衰退,进出口规模急剧下滑,原油出口量缩减一半,2018年伊朗再次被删除SWFIT系统,原油出口量一路下滑,进口物资不足促使恶性通胀发生,伊朗甚至被迫采取以物换物的方式交易。然而,其带来的严重后果还远不止于对被删除国家的影响,也包括了与被删除国家正在进行各项信用证、国际结算等金融交易业务的国家、金融机构和贸易企业。


二、SWFIT系统在中国的发展


1980年SWIFT联接到香港。我国的中国银行于1983年加入SWIFT,是SWIFT组织的第1034家成员行,并于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成为我国与国际金融标准接轨的重要里程碑。之后,我国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及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也先后加入SWIFT。


进入90年代后,除国有商业银行外,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银行业务的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性银行纷纷加入SWIFT。SWIFT的使用也从总行逐步扩展到分行。1995年,SWIFT在北京电报大楼和上海长话大楼设立了SWIFT访问点SAP(SWIFT Access Point),它们分别与新加坡和香港的SWIFT区域处理中心主节点连接,为用户提供自动路由选择。


为更好地为亚太地区用户服务,SWIFT于1994年在香港设立了除美国和荷兰之外的第三个支持中心,这样,中国用户就可得到SWIFT支持中心讲中文的员工的技术服务。SWIFT还在全球17个地点设有办事处,其2000名的专业人员来自55个国家,其中北京办事处于1999年成立。


三、SWFIT系统电文为其重要的信息传输载体


SWFIT电文格式具有标准化,每家加入SWFIT的银行都必须事先按照SWIFT组织的统一原则,制定出本行的SWIFT地址代码,经SWFIT组织批准后正式生效。银行识别代码(Bank Idenfifier Code---BIC)是由电脑可以自动判读的八位或者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于在SWIFT电文中明确区分金融交易中相关的不同金额机构。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FIT代码,即SWIFT code。在电汇时,汇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FIT Code发送付款电文,就可将款项汇至收款行。该号相当于各个银行的身份证号。以国内银行为例,中国银行的SWIFT 代码为BKCHCNBJ。


一份电文,由报头、正文、报尾组成,还会标明发报银行(类似Correspondents BIC/TID或Sender),和收报银行(Receiver)等。Message type,简称MT。不同类别的银行业务还有不同的MT格式,划分为十类,比如MT700/701,MT705为跟单信用证和保函。


四、SWFIT系统形成的电文在我国境内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


就如上文所述,SWFIT系统主要是服务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金融数据传输、文件传输、直通处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撮合,清算和净额支付服务等。SWFIT系统电文的Sender和Receiver常存在于二个国家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在当事人发生金融交易纠纷时,Sender和Receiver之间的来往电文的内容又起到相当重要的证明作用,那么,在解决跨境金融纠纷时SWFIT系统电文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呢?本文将以案例进行举证分析,在一笔涉外国际结算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对SWFIT系统电文的证据效力曾存在不同的争议。


基本案情:

一家英国公司委托国内的一家商业银行向一家美国公司的账户汇款,汇款完成之后美国公司表示没收到汇款。英国公司经查发现其提供的境外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属于被网络黑客伪造,对此,英国公司将国内商业银行告上了中国法院,要求国内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国际跨境汇款的代理行为一家美国的商业银行,其作为Receiver接受了汇款指令,同时也作为Senders将涉及跨境汇款交易情况的回复电文回复了国内银行,电文告知已按汇款指令完成了汇款结算,任务已完成。


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本案代理行美国商业银行作为Senders回复的电文对本案的结果起到相当关键的证明作用,英国公司对涉案的相关SWFIT系统电文质证抗辩认为,对于Senders为中国境内银行的电文证据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但对于Senders为美国银行的回复电文应属于在中国境外发生,该电文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应在国内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听取了英国公司的抗辩观点后,一时也对于Senders为美国银行的回复电文是否应属于在境外发生的证据认定存在疑惑,原因在于无依据可以直接参考认定,并一度提出希望国内银行能将Senders为美国银行的回复电文请境外美国银行在美国公证并司法转递,但美国银行方面给予拒绝。


对于法院的要求,鉴于美国银行拒绝的客观事实,国内银行整理了以下分析意见提供给法院,并最终获得了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SWFIT系统形成的电文属于电子数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因此,可以认定SWFIT系统形成的电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


其次,SWFIT系统形成的电文存在二种来源类型,一种是Senders是国内的金融机构发送的电文, 另一种情形是Senders是国外的金融机构发送的电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是SWFIT系统电文中Senders是国外的金融机构时也应认定为国内证据,主要理由为:



1. SWIFT系统采用的是用户注册制且数据传输为加密处理,国内用户发送电文和接受电文均可以通过其在国内的使用终端对系统电文进行解押,并在终端通过解押形成文字报文格式完成。因此,即使是Senders为外国银行的电文,其报文内容虽然表面看是在境外录入,但该报文的下载解押却是在国内用户的专用终端完成,不存在篡改的可能性。


2. SWIFT系统电文虽然有别于互联网电子邮件,其性质也可对照互联网电子邮件证据。互联网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不会因为电子邮件的发送人一方在国外、收件人一方在国内而不能在国内的互联网账户登录获取,因此,法院对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材料的认定通常可通过现场登录互联网演示方式或公证保全方式进行而给予采纳。本案涉及的美国银行发送的回复电文也应如此理解。因此,可认为是在国内用户终端打印形成的电文应属于形成于国内的证据。电文的使用方式和现行普遍使用的电子邮件的使用方式类似,应可参考对于电子邮件的证据认定规则。


3. 我国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信用证属于国外银行通过SWIFT电文的方式给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该信用证的电文以及后续的付款通知、修改等等电文也属于国外开证行以Senders发送的电文(和本案代理行发送的电文形式一样),信用证的单据(比如提单)也是由国外承运人开具,但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信用证纠纷,均直接对该信用证等电文及单据等证据直接采纳,并不因此就认为该信用证的电文证据属于国外银行撰写发送而需要由国外银行进行公证转递才能采纳,应可借鉴。


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国内银行的观点,取消了要求国外公证转递的要求,并驳回了英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总结及建议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结果,SWIFT系统电文作为诉讼证据在国内使用,虽然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针对性规定,但作为一个封闭的独立的全球系统,只要是证据是从国内用户终端解押打印形成,且该电文内容与国内银行的交易事实存在关联,应可被认定为形成于国内的电子数据。


另外,建议在使用SWIFT系统电文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SWIFT系统电文采用的语言为英文,故在国内作为证据提交时应同时付中文译本;


第二、可在形成证据时,请公证处派人到用户终端机现场进行证据固定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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